2019年5月12日 星期日

台灣省保安處司令部判決安潔字第 2645 號(六):結尾

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291 條前段、第 292 條;懲治叛亂條例第 10 條後段、第 2 條第 1 項、第 4 條第 1 項、第 7 款第 5 條、第 8 條第 1 項、第 12 條;戒嚴法第 8 條第 2 項、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 8 條第 1 項第 2 款、第 9 條、第 1 條;刑法第 186 條、第 30 條第 1 與 2 項、第 55 條、第 37條第 1 與 2 項、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。判決如主文。

本案經軍事檢察官 端木棪 蒞庭執行職務

中華民國 42 年 1 月 24 日
台灣省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
審判官 范明 印

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中華民國 42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湛棣

台灣省保安處司令部判決安潔字第 2645 號(五):理由 - 張有義、蔡武考、蔡朝、楊茂松、謝秋波、吳旺、黃能添、吳長發、曾雲造、張坪、蔡秋桐、張算部分

四、張有義、蔡武考、蔡朝、楊茂松、謝秋波、吳旺、黃能添、吳長發、曾雲造、張坪、蔡秋桐、張算部分

查被告張有義對於明知張溜為共產黨份子,於 37 年 5 月曾運送手槍 3 支至台北交張道福等情,業據供認不諱,核與張溜供述事實相符,按該被告運槍行為時雖在現行懲治叛亂條例公布以前,但迄未據告密檢舉或自首,其幫助叛亂之行為自在延續中,應依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處。至其運槍行為固更觸犯公共危險罪,惟其運槍行為幫助叛亂之方法應從一重以幫助判亂減輕處斷。

被告蔡武考與另案被告吳沼木為同學,於 39 年間吳沼木曾勸誘被告蔡武考、蔡朝參加組織未果,經吳沼木在另案供述甚明,紀錄在卷,訊諸各該被告亦均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情事,此外別無其他積極佐證,尚難遽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。惟其明知吳沼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,則極明確,仍應使負刑責。

軍事檢察官對該被告張有義、蔡武考、蔡朝等起訴法條,爰予變更。

被告謝秋波明知張溜與其父謝達時常集會,陳明新當時係在逃匪黨份子,均未據告密檢舉。

被告楊茂松於 39 年間曾聆聽陳明新宣傳匪政,告以如匪攻台,北港方面治安由楊茂松維持等語。

被告吳旺於 40 年 11 月間,在陳媽居家聆聽陳明新講解無產階級暨破壞政府言論,並囑咐勿對外宣洩其住址。

被告黃能添明知陳明新為逃犯,會談論政府剝削人民利益等言語。

吳長發、曾雲造同係逃兵,40 年 11 月間與被告張溜相遇,張溜即囑其自行搭蓋草屋居住,張溜曾囑其召集其他逃兵從事搶劫維生,勸誘加入組織未果等情。

業據該被告等各別供認在案,互證屬實,自應分別依明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,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論處。

次查被告張坪、蔡秋桐、張算固均否認明知張溜、陳明新等為匪諜,但被告張溜曾將共匪好處,暨不久會來解放台灣等語告知被告張坪之事實,暨被告陳明新曾於 39 年 8 月間以言詞試探被告蔡秋桐意向。同年 9 月間被告張溜曾將新民主主義等書 4 本交蔡秋桐閱覽,業據張坪、蔡秋桐分別供認在案,並經張溜、陳明新供證屬實,堪以認定。

被告蔡秋桐雖辯稱收受之書籍均未曾看過,但張溜、陳明新為匪諜之事實已為該被告所明知,事至明顯;惟據被告陳明新所供述「廖學信叫我去試探,他 (指蔡秋桐) 很巧妙地避免我所提的話題,交『世界近代三十年小史』給他時,他只看看標題就還我,他是『不管世事隱士』,是偽善地主」等語,足以證被告蔡秋桐惡性尚非深重。

被告張坪與張溜為胞兄弟之親,按其情節,亦非重大,均姑處以相當之刑。

再查被告張算矢口否認明知張溜為匪諜,供稱僅知為逃犯,核與被告張溜供述情形相符,經查別無其他佐證可據,已難使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刑責,即該被告於 42 年 1 月 2 日將張溜被捕消息在陳媽居家閒談時說出,尚不能證明其為故意或與匪徒事前有聯絡,亦難據以為叛徒刺探傳達軍事秘密罪論處,惟該被告思想不正,認有予以感化之必要,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。

2019年5月8日 星期三

台灣省保安處司令部判決安潔字第 2645 號(四):理由 - 陳孝、蔡金河、陳尾定、張明

二、陳孝部分

被告陳孝對於先後在嘉義縣及新港等地聞見政府當局公告,並有汽車隊宣導、勸導陳明新自首。40 年 7 月間,因被告陳明新至其住所要求暫住,乃引至王象家中,偽稱陳明新因經商失敗需休養一時,請與暫住。嗣於 42 年 1 月 28 日聞陳明新被捕,乃向北港警察分局自首之事實,業據該被告自白不諱,核與陳明新、王象所供情形相符,犯情已極明確,應依藏匿叛徒罪處。

唯查被告陳明新係於 42 年 1 月 23 日逮捕,至同月 30 日始將全部罪刑供出,被告陳孝於同月 28 日投案,與自首規定尚無不合,依法姑予酌輕科處,以勵自新。

三、蔡金河、陳尾定、張明等部分

被告蔡金河對於民國 36 年 11 月聞經陳明新、蔡西涵吸收加入朱毛幫之事實已據供認不諱,核與被告陳明新供詞相符,其參加叛亂之組織,事證明確,勘已認定。

被告陳尾定、張明等雖矢口否認有參加組織情事,但訊據被告陳明新供述,均已參加組織,同屬廖學信組織系統等語,足資認定;要難認其空言狡展,解免刑責,均應依法論處。

軍事檢察官對於被告陳尾定、張明起訴法條均予變更。

台灣省保安處司令部判決安潔字第 2645 號(三):理由 - 陳明新、張溜、陳越、陳媽居、蔡梱

一、陳明新、張溜、陳越、陳媽居、蔡梱部分

被告陳明新於 36 年 8 月參加朱毛幫,後於同年 9 月因強盜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年,39 年 2 月獲釋;同年 7 月經張溜介紹恢復組織關係,歸廖學信領導。自同年 7 月下旬至 10 月底先後在吳復家集會 20 次左右,並在雲林縣北港鎮五塊寮及嘉義縣朴子鎮一代從事教育與吸收工作,並收集武器以備使用,嗣因案發先後逃匿陳媽居、黃開、王象家。

被告張溜為日共台灣民族支部份子「二二八」事變後曾引帶張志忠逃匿並保管當時搶得武器彈藥。39 年春正式加入朱毛幫,先後受廖清纏、廖學信領導,39 年初曾陸續吸收吳復、吳沼木、蔡添丁、陳老在、陳配、蔡啟安等加入組織擔任小組長,曾以新民主主義光明報列寧的演講等書刊教育其所屬匪徒。在五塊寮北港鎮朴子鎮一代活動,供認陳越等為其部屬。

被告陳越亦為日共份子曾與張溜同為日政府監禁於 36 年 5、6 月間經張溜吸收加入朱毛幫,分擔宣導吸收等工作,先後由張溜、陳明新領導為朴子小組負責人,曾吸收呂賽、高昺山等加入組織,曾將光明報交呂賽閱覽支事實均據各該被告分別自白不諱,且有個該被告自白書附卷可稽,互證相符。

被告陳明新、張溜、陳越叛亂之罪行已臻明確。

被告陳媽居供稱「於 40 年 3 月間被告張溜帶周、徐兩青年居住其家,周姓者曾教閱新民主主義,張溜曾說:『有土地的人加入共產黨,所有土地不要沒收,子弟就學費用全部國家負擔,不要做事有飯吃;若不參加,土地一定被沒收。』張溜先對我說,陳明新才招我加入,尚未答應,知道陳明新、張溜為共產黨,陳明新曾匿居其家四月餘」;惟否認曾參加組織,但查該被告曾於 40 年 3、4 月間參加組織,並吸收陳尾定參加之事實,業據共同被告張溜、陳明新等供證在案,核諸被告陳明新供述,廖學信組織份子名單亦有其名,迨張溜被捕,陳明新即將情通知該被告等情,相互參證,被告陳媽居參加叛亂組織、藏匿匪徒、吸收黨徒之罪行已堪認定。

被告蔡梱雖否認有參加叛亂之組織,然訊據被告陳明新供述,被告已參加匪幫組織,同屬廖學信系統,且該被告於 39 年 10 月間曾為陳明新埋藏子彈一盒,業經查獲案,為證其係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,事證明確,已無容狡。

卸按該被告陳明新、張溜、陳越、陳媽居、蔡梱之所為顯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了無疑義,自應依法論究,並查被告等叛亂行為禍國殃民,罪無可赦,應各處極刑,褫奪公權終身,以昭炯戒。其所有全部財產除酌留各該被告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。

軍事檢察官對於陳媽居、蔡梱起訴所引法條爰予變更,獲案步槍 2 支、子彈 105 發、手榴彈 5 枚,係違禁物既違禁書籍新民主主義等 10 本均應沒收。

2019年5月5日 星期日

台灣省保安處司令部判決安潔字第 2645 號(二):事實部分

事實:

陳明新,又名陳鐵,於民國 36 年「二二八」事變時即參加張匪志忠所組之偽「自治聯軍」,領導嘉義支隊實行暴動,同年 8 月間加入朱毛匪幫台灣省工作委員會組織,同年 9 月因強盜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年至民國 39 年 2 月獲釋出獄。同年 7 月復與廖匪學信恢復匪幫關係,由廖學信領導指揮在雲林縣北港鎮五塊寮及嘉義朴子鎮一帶活動,從事教育與吸收工作,並收集「二二八」時所搶得武器、彈藥藏被武裝叛變之用。

張溜化名「老天」,為日共台灣民族支部份子,於「二二八」事件前後與匪張志忠、陳明新結識,當陳明新被捕,引帶張志忠逃亡,並保管處理搶獲之武器、彈藥。37 年春經張志忠介紹與廖匪清纏聯絡,38 年冬又與廖學信取得聯繫,39 年春正式加入朱毛幫。先後受廖清纏、廖學信領導於 39 年初曾先後吸收吳復、吳沼木、蔡添丁、陳老在、陳配、蔡啟安 (阿安) 等加入其組織,由其領導擔任小組長,在五塊寮、北港鎮、朴子鎮等地活動。

陳越早年即為日共份子,於 36 年 5、6 月間經張溜吸收為朱毛幫,先後受張溜、陳明新領導從事宣傳吸收等工作,為嘉義朴子小組負責人。曾吸收呂賽、高昺山等加入組織。

陳媽居於 40 年 3 月間經張溜吸收加入組織,由張溜介紹周姓、徐姓兩匪徒匿居其家,周姓匪徒上以新民主主義一書交閱;同年 8 月,張溜又帶陳明新匿住其家達四月之久,張溜亦不時匿居該處。同年 3 月並將新民主主義交陳尾定閱讀後吸收為其同黨。

陳孝與陳明新早年即互相認識,先後在嘉義等地區聞知當局有當貼文告勸導陳明新自首之事,乃陳明新於 40 年 7 月 間逃至其開設藥店要求暫住,竟為之介赴王象家中住宿,偽稱陳明新為經商失敗借地休養,嗣陳明新被捕。陳孝乃於 41 年 1 月 28 日向北港警察分局自首。

蔡金河於 39 年 11 月間經陳明新誘惑教育,暨其兄蔡西涵之影響而加入朱毛匪幫。

張明於 40 年 5 月間經張溜介與陳明新後加入組織並編入東勢小組。

蔡梱於 39 年 7 月間在吳復家農作,與陳明新相識後同年 10 月即加入匪幫,並曾為陳明新埋藏子彈、手榴彈,嗣即加入匪幫。

黃開與陳明新之妻吳碧霞因借貸關係相識,40 年 7 月陳妻帶陳明新至其家,告以其夫前因「二二八」事件被捕監禁三年釋放,現又耍捉他,請暫留住宿;黃開即留其在家工作。

蔡武考、蔡朝與另案被告吳沼木為同學,39 年間吳沼木曾勸誘參加匪幫未果。

謝秋波是匪犯謝達之子,曾見張溜等至其家,與其父集會,亦明知陳明新與其父為同幫在逃份子;41 年 1 月陳明新至其家借款,未予報警。

楊茂松與陳明新為同鄉,39 年春,陳明新向其宣傳「匪幫在中國政策成功、人民幸福」、「台灣過去工作失敗,今後應注重青年學生與農民運動」、「匪攻台時,北港地方治安可由其維持」等語。

吳旺於 40 年 11 月間在陳媽居家聆聽陳明新講解無產階級暨破壞政府言論,並囑勿對外言及其居住在陳媽居家中之事。

黃能添明知陳明新為匪犯,並曾對其談及政府剝削人民利益等言論。

吳長發、曾雲造同為逃兵,到處流落,40 年 11 月間與張溜相遇,知為逃兵,意欲吸收利用,囑於同安厝溪埔寮搭蓋草屋居住,引誘其參加匪幫,招集其他逃兵從事搶劫維生,未果。

張有義與張溜本屬親族,明知張溜為「二二八」事變活動共產黨份子,37 年 5 月並運送手槍 3 把至台北交張道福。

張算與張溜為堂叔姪,明知張溜犯案在逃,40 年 5、6 月間,張溜帶一逃犯欲借住其家被拒而匿居於附近山洞,為張算所知,均未據報警。

蔡秋桐於 39 年 8 月認識陳明,陳明新曾以言詞勸誘其參加匪幫,拒不置答;同年 9 月張溜交與匪書 4 冊,均未據檢舉。

張坪為張溜之弟,明知其兄參加匪幫,未據檢舉。

案經雲林縣警察局查明連同查獲步槍 2 把、子彈 105 粒、手榴彈 5 枚、反動書籍 10 本,解辦到部,由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