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8日 星期三

台灣省保安處司令部判決安潔字第 2645 號(三):理由 - 陳明新、張溜、陳越、陳媽居、蔡梱

一、陳明新、張溜、陳越、陳媽居、蔡梱部分

被告陳明新於 36 年 8 月參加朱毛幫,後於同年 9 月因強盜案經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5 年,39 年 2 月獲釋;同年 7 月經張溜介紹恢復組織關係,歸廖學信領導。自同年 7 月下旬至 10 月底先後在吳復家集會 20 次左右,並在雲林縣北港鎮五塊寮及嘉義縣朴子鎮一代從事教育與吸收工作,並收集武器以備使用,嗣因案發先後逃匿陳媽居、黃開、王象家。

被告張溜為日共台灣民族支部份子「二二八」事變後曾引帶張志忠逃匿並保管當時搶得武器彈藥。39 年春正式加入朱毛幫,先後受廖清纏、廖學信領導,39 年初曾陸續吸收吳復、吳沼木、蔡添丁、陳老在、陳配、蔡啟安等加入組織擔任小組長,曾以新民主主義光明報列寧的演講等書刊教育其所屬匪徒。在五塊寮北港鎮朴子鎮一代活動,供認陳越等為其部屬。

被告陳越亦為日共份子曾與張溜同為日政府監禁於 36 年 5、6 月間經張溜吸收加入朱毛幫,分擔宣導吸收等工作,先後由張溜、陳明新領導為朴子小組負責人,曾吸收呂賽、高昺山等加入組織,曾將光明報交呂賽閱覽支事實均據各該被告分別自白不諱,且有個該被告自白書附卷可稽,互證相符。

被告陳明新、張溜、陳越叛亂之罪行已臻明確。

被告陳媽居供稱「於 40 年 3 月間被告張溜帶周、徐兩青年居住其家,周姓者曾教閱新民主主義,張溜曾說:『有土地的人加入共產黨,所有土地不要沒收,子弟就學費用全部國家負擔,不要做事有飯吃;若不參加,土地一定被沒收。』張溜先對我說,陳明新才招我加入,尚未答應,知道陳明新、張溜為共產黨,陳明新曾匿居其家四月餘」;惟否認曾參加組織,但查該被告曾於 40 年 3、4 月間參加組織,並吸收陳尾定參加之事實,業據共同被告張溜、陳明新等供證在案,核諸被告陳明新供述,廖學信組織份子名單亦有其名,迨張溜被捕,陳明新即將情通知該被告等情,相互參證,被告陳媽居參加叛亂組織、藏匿匪徒、吸收黨徒之罪行已堪認定。

被告蔡梱雖否認有參加叛亂之組織,然訊據被告陳明新供述,被告已參加匪幫組織,同屬廖學信系統,且該被告於 39 年 10 月間曾為陳明新埋藏子彈一盒,業經查獲案,為證其係共同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,事證明確,已無容狡。

卸按該被告陳明新、張溜、陳越、陳媽居、蔡梱之所為顯係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了無疑義,自應依法論究,並查被告等叛亂行為禍國殃民,罪無可赦,應各處極刑,褫奪公權終身,以昭炯戒。其所有全部財產除酌留各該被告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沒收。

軍事檢察官對於陳媽居、蔡梱起訴所引法條爰予變更,獲案步槍 2 支、子彈 105 發、手榴彈 5 枚,係違禁物既違禁書籍新民主主義等 10 本均應沒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