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12日 星期日

台灣省保安處司令部判決安潔字第 2645 號(五):理由 - 張有義、蔡武考、蔡朝、楊茂松、謝秋波、吳旺、黃能添、吳長發、曾雲造、張坪、蔡秋桐、張算部分

四、張有義、蔡武考、蔡朝、楊茂松、謝秋波、吳旺、黃能添、吳長發、曾雲造、張坪、蔡秋桐、張算部分

查被告張有義對於明知張溜為共產黨份子,於 37 年 5 月曾運送手槍 3 支至台北交張道福等情,業據供認不諱,核與張溜供述事實相符,按該被告運槍行為時雖在現行懲治叛亂條例公布以前,但迄未據告密檢舉或自首,其幫助叛亂之行為自在延續中,應依幫助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罪論處。至其運槍行為固更觸犯公共危險罪,惟其運槍行為幫助叛亂之方法應從一重以幫助判亂減輕處斷。

被告蔡武考與另案被告吳沼木為同學,於 39 年間吳沼木曾勸誘被告蔡武考、蔡朝參加組織未果,經吳沼木在另案供述甚明,紀錄在卷,訊諸各該被告亦均否認有參加叛亂組織情事,此外別無其他積極佐證,尚難遽以參加叛亂組織罪論處。惟其明知吳沼木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,則極明確,仍應使負刑責。

軍事檢察官對該被告張有義、蔡武考、蔡朝等起訴法條,爰予變更。

被告謝秋波明知張溜與其父謝達時常集會,陳明新當時係在逃匪黨份子,均未據告密檢舉。

被告楊茂松於 39 年間曾聆聽陳明新宣傳匪政,告以如匪攻台,北港方面治安由楊茂松維持等語。

被告吳旺於 40 年 11 月間,在陳媽居家聆聽陳明新講解無產階級暨破壞政府言論,並囑咐勿對外宣洩其住址。

被告黃能添明知陳明新為逃犯,會談論政府剝削人民利益等言語。

吳長發、曾雲造同係逃兵,40 年 11 月間與被告張溜相遇,張溜即囑其自行搭蓋草屋居住,張溜曾囑其召集其他逃兵從事搶劫維生,勸誘加入組織未果等情。

業據該被告等各別供認在案,互證屬實,自應分別依明之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罪,按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論處。

次查被告張坪、蔡秋桐、張算固均否認明知張溜、陳明新等為匪諜,但被告張溜曾將共匪好處,暨不久會來解放台灣等語告知被告張坪之事實,暨被告陳明新曾於 39 年 8 月間以言詞試探被告蔡秋桐意向。同年 9 月間被告張溜曾將新民主主義等書 4 本交蔡秋桐閱覽,業據張坪、蔡秋桐分別供認在案,並經張溜、陳明新供證屬實,堪以認定。

被告蔡秋桐雖辯稱收受之書籍均未曾看過,但張溜、陳明新為匪諜之事實已為該被告所明知,事至明顯;惟據被告陳明新所供述「廖學信叫我去試探,他 (指蔡秋桐) 很巧妙地避免我所提的話題,交『世界近代三十年小史』給他時,他只看看標題就還我,他是『不管世事隱士』,是偽善地主」等語,足以證被告蔡秋桐惡性尚非深重。

被告張坪與張溜為胞兄弟之親,按其情節,亦非重大,均姑處以相當之刑。

再查被告張算矢口否認明知張溜為匪諜,供稱僅知為逃犯,核與被告張溜供述情形相符,經查別無其他佐證可據,已難使負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之刑責,即該被告於 42 年 1 月 2 日將張溜被捕消息在陳媽居家閒談時說出,尚不能證明其為故意或與匪徒事前有聯絡,亦難據以為叛徒刺探傳達軍事秘密罪論處,惟該被告思想不正,認有予以感化之必要,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