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5月8日 星期三

台灣省保安處司令部判決安潔字第 2645 號(四):理由 - 陳孝、蔡金河、陳尾定、張明

二、陳孝部分

被告陳孝對於先後在嘉義縣及新港等地聞見政府當局公告,並有汽車隊宣導、勸導陳明新自首。40 年 7 月間,因被告陳明新至其住所要求暫住,乃引至王象家中,偽稱陳明新因經商失敗需休養一時,請與暫住。嗣於 42 年 1 月 28 日聞陳明新被捕,乃向北港警察分局自首之事實,業據該被告自白不諱,核與陳明新、王象所供情形相符,犯情已極明確,應依藏匿叛徒罪處。

唯查被告陳明新係於 42 年 1 月 23 日逮捕,至同月 30 日始將全部罪刑供出,被告陳孝於同月 28 日投案,與自首規定尚無不合,依法姑予酌輕科處,以勵自新。

三、蔡金河、陳尾定、張明等部分

被告蔡金河對於民國 36 年 11 月聞經陳明新、蔡西涵吸收加入朱毛幫之事實已據供認不諱,核與被告陳明新供詞相符,其參加叛亂之組織,事證明確,勘已認定。

被告陳尾定、張明等雖矢口否認有參加組織情事,但訊據被告陳明新供述,均已參加組織,同屬廖學信組織系統等語,足資認定;要難認其空言狡展,解免刑責,均應依法論處。

軍事檢察官對於被告陳尾定、張明起訴法條均予變更。